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来源:本站     浏览: 32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苏测规〔201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征集、发布、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和上报本辖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征集、发布和评价具体工作,并建立、维护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市场自律管理和诚信单位评审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下列信用信息应当征集,并录入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⑵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

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⑷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存在欺诈、违约、不当竞争行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作出结论的。

前款所列不良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作出结论未超过2年的,应当征集。

第五条  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政府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实行共享。

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不良信息,录入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江苏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通报其测绘资质审批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应当利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优良信息。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实行黑名单制度。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一年内两次发生、第三项拒不改正、第四项拒不改正的情形,应当列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八条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认定之日起5年,其他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为作出结论之日起2年。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黑名单中单位的市场监管,依法限制其参与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申请出具投标人的信用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向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申请查阅本单位信用信息或者出具本单位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市场信用不良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投标的,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应当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报告,并告知发包人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报告真实客观地记载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信用信息,不得作出增删、修饰和信用评价。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对出具信用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甲级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规定进行评价,乙丙丁级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依申请进行评价。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价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按照信用评价要求向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上年度的优良信息,并对报送的优良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经本单位确认后,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准公布。

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市场自律管理,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诚信单位评审办法,并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诚信单位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职责时,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人、投标人、承揽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投诉。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查,书面答复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测绘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测绘信用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测绘行业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苏ICP备09002809号-1 主办: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83757083      邮箱:chxhjs@qq.com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