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
苏测规〔2014〕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项目质量、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测绘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国家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测绘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㈠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㈢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㈣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八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测绘监理项目招标,与测绘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测绘监理经费不得低于测绘项目金额的6%。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测绘监理业务。
第九条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监理工作规范编制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书面报发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发包单位应当将委托的测绘监理单位名称、测绘监理内容和测绘监理权限、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书面通知施测单位。
第十条 测绘监理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合同文本、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㈠审查以及确认施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设计、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测绘人员的资格;
㈡督促施测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㈢受发包单位委托检查及核准施测单位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协助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㈣依据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项目合同检查施测单位项目实施工序、质量等;
㈤协调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变更;
㈥督促施测单位整理、编制、提供相关测绘成果资料并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㈦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报告测绘监理情况,负责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测绘监理资料;
㈧协助发包单位完成测绘项目验收;
㈨其他测绘监理事项。
第十二条 施测单位应当接受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按照测绘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应实行全程旁站监理。
派驻现场监理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与测绘项目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序,未完成签字确认手续,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测绘监理工程师对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序,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应当不予确认,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施测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
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发包单位不得拨付测
绘项目经费,不得进行测绘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测绘监理单位确认施测单位需要改变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应当书面报告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组织更改设计。
测绘监理单位发现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测单位改正。
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对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意见可以通过测绘监理单位发布。发包单位的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与施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责,给测绘项目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5日省测绘局制定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