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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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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苏测规〔2014〕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受理甲、乙级测绘资质申请,对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乙级以下业务范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委托设区的市和省管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

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应当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校验: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㈢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购买发票)和测绘仪器检定证

书;

㈣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

㈤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㈥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机关应当提供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即时校验的服务,校验人员在与原件一致的扫描件上加盖校验章,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条  取得《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所列专业学历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均认定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高、中级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相应比例。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文件。不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聘用未超过65周岁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交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聘用协议。

第八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自行判断拟从事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范围。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后作出予以受理决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和省管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收到设区的市和省管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个工作日内对乙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批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先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可以先向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机关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的书面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基本符合相应等级测绘资质标准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机关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时间。

注册测绘师数量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通用标准第二条第5款规定时间。

第十五条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依据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测绘资质证书》,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的样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测绘资质专用章。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应当遵守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省测绘局制定的《江苏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8月27日省测绘局制定的《江苏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调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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