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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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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苏发改区域发〔2007〕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管理,确保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项目,是指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范围包括:

(一)在全国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持本行政区域内二等以下的国家空间大地控制网和国家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编制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计划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管理、成果质量管理等方面。

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基础测绘生产效率和成果质量。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七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基础测绘工程项目和基础测绘政府投资必须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基础测绘计划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计划的管理。基础测绘计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条  基础测绘规划、计划调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和下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涉及基础测绘项目的,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核工程概算时应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投资;为了实现基础测绘成果共享,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应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础测绘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基础测绘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按照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规划提出省级基础测绘年度

计划的建议;

(二)组织省级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的编制和评审工作;

(三)根据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指令性计划或招标方式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基础测绘任务书或签订基础测绘合同;

(四)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签订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合同;

(五)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组织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验收与归档。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编制和评审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目标、内容是否明确;

   (二)技术指标、技术路线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三)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条件能否充分保障;

   (四)项目组织形式、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得当,质量管理是否科学可行;

(六)经费使用计划是否经济、合理,依据是否充分。

项目设计书的评审应当客观、公正、科学、严格。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与被审项目有直接关联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调整条件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申请计划调整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内容等。对调整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把基础测绘合同的履行能力纳入对项目承担单位能力和诚信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基础测绘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对项目的专业设计和成果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编写基础测绘项目专业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制定项目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方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项目生产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按照基础测绘任务书或基础测绘合同和有关技术设计书要求,认真组织基础测绘项目生产;

对项目质量负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按项目监理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产品及时进行修正;对监理不合格的项目或经监理合格,但在后续工序仍发现有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的产品,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并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成果经监理确认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设计要求及时向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成果和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整理的项目成果的立卷建档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并经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书面确认后,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质检申请,同时提交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认可的“测绘科技档案建档/移交检验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人身、设备和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担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编制基础测绘项目竣工的经费决算。

 

第五章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测绘成本费用定额编制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申报文本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预算,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基础测绘任务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础测绘任务经费预算和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时下达经费,并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预算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基础测绘项目计划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六章  基础测绘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加强二级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推行项目监理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监理方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监理单位对测绘产品质量实行“优、良、合格”三级质量评定。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测绘成果按监理意见修改后经项目监理单位负责人复查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移交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

经项目监理单位判为不合格的测绘产品,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整个项目进行返工,直至产品符合设计要求为止;

项目监理单位核定为合格以上的产品,在下工序仍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下工序正常作业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下工序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延期损失费;

经项目监理单位核定为合格以上的产品,若用户使用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返工并承担质量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应无偿重新组织项目监理;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写半年和年度项目监理报告,将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年度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结算的依据;

项目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项目结束时按项目为单位编制项目监理总结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监理报告、成果质量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和基础测绘合同履行情况按年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业绩评定,并编制项目业绩档案,作为今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质检按有关法规执行。当产品质量未通过法定质检时,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对批产品进行整改或返工。质检单位要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二次加严检验,二次加严检验的样本量不得小于一次检验样本量的二倍。二次加严检验费用加倍收取,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平均分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质检和验收意见对成果作进一步修改后,凭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汇交通知单,在30日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归档工作。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汇交回执后,方可认定该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完成。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将接收的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基础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省级动态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库,按年度进行更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水系、道路、管线、居民地、植被、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等基本地理要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或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无偿提供。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复制、转让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改委和江苏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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