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学会的收入、支出等管理,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规规定和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会收入是指合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挂靠单位资助、各种有偿服务收入、各类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等,一切收入均应合法取得,不准乱收费和获取非法收入。
第二条 学会所有收入均应入帐,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学会支出是指符合规定的工作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会务、刊物、表彰、办公、专家费、评审和聘用人员开支等。
对于不同的开支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要求,规范报销程序和要求。
专家费报销,应有专家聘请审批手续,并附现场评审资料及签到表。领款单应注明专家级别,评审时间。
劳务费报销,应附申请聘用劳务人员审批单。涉及会务工作的,附会议材料,现场签到记录,并在领款时注明提供劳务具体时间。
加班费报销,应附加班申请审批单,涉及会务工作的,附会议材料。
差旅费报销,应将《出差审批单》、工作或会议通知、车票、住宿发票一并附在报销凭证后。出差参加会议的,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会议通知及会议时间安排。出差补助标准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
第五条 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员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销单。1万元以下常规性支出由秘书长审批报销;1万元以上和非常规性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后,经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收入支出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合法收据和报销凭证,不准使用非税务、财政监制的收据,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凭证不予报销。
第七条 学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秘书长应当组织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交接时双方要列明交接清单,并对清前期账务。
第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结账后,应生成年度财务报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并报理事长。
第九条 学会财务情况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学会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