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专家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会专家费支付管理,加强对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评审和学术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等有关专家费用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家费使用支出的对象范围:由本学会组织进行的测绘科技成果评审与评价、项目评优、论文评比、技术咨询、专题培训以及学术讲座等科技活动,需要给所聘请专家的专家费。
第二条 聘请专家需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填写《专家聘请审批单》(参见附件)并附相关评审资料,报经秘书长签批同意后方执行。聘请两院院士或境外、国外专家需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理事长签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聘请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本学会理事单位或成员单位的专家,在开展技术活动的过程,均应按照劳动时间、技术水平等情况支付专家费,非本地专家视情况另外支付相应的交通费、住宿费。
第四条 专家费采用转账或现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专家费分评审咨询费和学术讲课费。
(一)评审咨询费是指由本学会组织或者委托的各类测绘科技活动中,对承担评审、评价、鉴定、打分、裁判、评优等角色任务的专业技术专家需要支付的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⑴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高于5000元/天。
⑵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500-2400元/天;其他专业人员为900-1500元/天。
(二)学术讲课费是指由本学会组织开展的学术讲座、技术培训、应用普及等活动聘请的讲课或讲解专家,需要支付的费用,按实际授课时间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⑴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⑵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⑶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⑷ 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
第六条 用于支付专家费的申请及领用:
⑴ 专家费一般由活动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长审核通过,报学会理事长批准。
⑵ 活动承担单位凭批准的申请报告到财务部门领款。
第七条 专家签收应在活动现场由专家本人签收,并填写相关信息。
第八条 活动承办单位按财务要求填写相关凭证,由承办单位的理事审核(如承办单位为非理事单位,可由学会监事审核)、财务部门复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报销。
第九条 邀请国外专家的,应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经理事长会同三名以上副理事长讨论同意,专家费不高于5000元/次(或等额外币)。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专家聘请审批单》
专家聘请审批单 年 月 日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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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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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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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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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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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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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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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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