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9日经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学术活动是指学会及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学术考察、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认定和推介、技术标准研讨和制定、评价等活动。学术活动是学会学术交流的主要形式和有效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服务,为提高会员和全省广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科学技术水平服务。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学术活动的主力军。学会大力倡导和鼓励各分支机构开展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并努力为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要积极协调、协助联系、邀请有关领导、院士、专家出席活动和作主题报告;及时办理国际(境外)学术活动报批手续;在学会网站及时提供活动通知、报道、总结和宣传;对优秀论文和活动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形势与需要,按照提高质量、开拓创新、务实服务的学术活动总体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认真研究与制定学术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及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第六条 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要突出重点,各项活动要主题明确,讲求质量,注重实效。各分支机构应每年主办(含联合主办)或承办(含联合承办)1—3项学术活动,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每项活动的主题、主要内容、采取形式、拟出席人员、目的意义和预期目标,落实活动的组织单位和职责,拟定活动主要日程安排。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学术活动主题应体现前沿性、前瞻性学术特点,为解决科技和生产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技术创新提供有效服务,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搭建优质平台,为学科发展发挥学术导向作用。
第九条 重点学术活动要有本学科、本专业的一流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出席,要有代表当前学术水平的学术报告与论文进行交流,增强学术影响力和权威性。
第十条 学术活动要坚持和倡导良好的学风与会风,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营造质疑答辩、各抒己见的学术气氛;活动过程要简约实际,避免形式主义,不搞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学术会议要从会议类型、主题与内容、规格与规模、报告与论文水平、会议成果与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学术会议可以评选优秀论文并出版会议论文集。优秀论文总数不应超过会议实际收到论文总量的20%,主办单位发给论文作者优秀论文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经费可由会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团体、个人多渠道取得资助;也可结合学术活动,通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以有偿收入贴补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经费仅用于学术活动主体,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学术活动,活动举办前应利用学会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媒介进行活动信息发布、预报和通知;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应完成活动的书面总结,并附活动有关文字和影像材料,报送学会秘书处。每年12月15日前应报送本年度学术活动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学会提倡和鼓励与其他学术组织及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性、交叉性学术活动,明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活动各主要环节,保证活动学术质量,避免参与不适当的活动而影响学会声誉。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打造精品学术活动,从活动名称、组织形式、活动时间等加以规范和固定,形成连续、多届的活动,使其品牌化;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新形势和新需要,创建新的学术活动品牌,在主题内容、领域范畴、层次规格、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新的立意和特色。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要采取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培训、组织会员及科技人员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境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特别要重视与国际(境外)知名学术组织和机构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学术活动,提升影响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改革和学会发展方向,学术活动要积极争取在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制定,执业技术资质的培训、评价、认定、认证,新技术的论证与鉴定,工程项目与事故的技术咨询和认定,科技成果及产品的认定及推荐等方面具有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使学术活动向职能化发展。
第五章 大型重要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十八条 人员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大型国内学术活动,要提前30天将活动具体方案报学会秘书处审定备案。
第十九条 开展境内国际学术活动,要遵守《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前一年时间将申请报告、活动可行性报告、协议或合同等申报材料报学会秘书处。赴境外参加或开展国际学术活动,要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提前半年将申请报告、活动安排、协议或合同、国外主办方(含联合主办)邀请函等申报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二十条 主持和组织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制定、执业技术资质的培训、评价、认定、认证等重要学术活动,须提前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召开和举办对技术成果及产品的认定与推介、工程项目与事故的技术咨询和认定等重要活动,要提前30天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和备案。
第六章 学术活动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术活动档案与基础资料管理,按年度、类别将每次活动的批复、通知、指南与手册、出席人员名单、论文集、影像、总结、宣传报道、专家建议等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术活动的报告与论文收集和保存工作,建立学术论文(电子数据)库,使其发挥更大的科技信息资源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七章 学术活动的考查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要对各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情况进行年度考查。考查主要内容为:
(1)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当年完成活动的类别、主题内容、规格层次、人员规模、论文报告数、优秀论文评选、论文集出版、形成专家建议、总结宣传报道等实施情况;
(3)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审报批执行情况;
(4)全年完成活动统计上报情况;
(5)创建品牌活动情况;
(6)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7)支持参与学会主办的各项学术活动情况;
(8)获得社会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会每年组织一次“学会优秀(会议)论文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等奖项的评选,对获奖单位、个人将颁发证书,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宣传,进行表彰鼓励。
第二十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学会学术活动优秀组织奖” 评选,由各分支机构申报,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对获奖的分支机构将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宣传,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十一届第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为本办法的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