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办〔2015〕34号)要求,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承接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中,符合当代科技发展方向、技术水平先进、创新程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投入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的范围包括:大地测量与导航、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等等领域中用于地理空间信息获取、处理、测定、表达和应用的各种软件、硬件和集成系统等科技成果。
第四条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设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和秘书组,按项目和专业分类组成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价和发布工作。职责如下:
㈠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委员会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价与发布工作,审批科技成果的评级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评价委员会由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领导、管理部门有关业务负责人、业内专家等组成,对外使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印章。
㈡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通过专家主评、分专业组评价及专家组评定,负责对受理申报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提交评价结果公示、异议处理。专家库下分2-4个专业组,对每个申报项目要求有不少于3位专家主评。专家组成员根据申报成果的数量、类型和专业构成等情况,从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抽取构成。
㈢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秘书组在评价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创新产品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产品公示与发布;以及负责评价委员会、专家库活动的日常工作。
㈣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客观的原则。评定结果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目录》公开发布并为产权拥有者颁发“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评价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江苏省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申请评价。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㈡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或虽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㈢科技成果技术先进、创新度高。成果的核心技术或关键工艺获得专利或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对原有成果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省内外率先提出制定、并被同类产品采用的技术标准。
㈣科技成果已经得到有效应用,已取得相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质量稳定可靠。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按要求向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详见相关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材料
⑴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证明。
⑵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证明;属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若属中外合资者,应附股比说明)。
⑶科技成果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产品专利证书、科技奖励证书、软件测评证明、产品采用标准或规范等)。
⑷成果投入应用及产品质量水平、产出和应用规模的证明材料(如,测绘硬件产品需出具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软件产品需出具国家有关权威测评机构组织的产品测评的推荐证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财经证明;产品应用的工程项目及规模证明等)。
㈡辅助证明材料
为对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和申请书作进一步说明,申请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查新报告、产品试验和验证材料、国家和省(市)重点新产品、专利新产品名录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列入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的证明(完成项目需提供验收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及产品生产规模及效益的证明文件、产品图片、照片等辅助说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在近三年内取得或在有效期内。
㈢申报材料的装订和提交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与《附件》材料(1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价
第八条 对申报产品的评价工作分形式审查和专家组评价两个阶段进行。
㈠ 形式审查
由认定秘书组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提供认定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凡通过形式审查者,可提交后续的专家组评价;否则退回申报单位不予受理或补正后再送评。
㈡ 专家组评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产品,由评价专家组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评价(详见相关附件)。
⑴评价会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领导主持,采取专家独立主评、分组评价和专家组集中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分组评价和专家组集中评价均在汇总前项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投票表决确定认定评审结果。
⑵每个产品须有3名专家主评,填写《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专家评价表》(详见相关附件),并按评价流程确定是否同意推荐评价该产品。
⑶在评价过程中,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专家组评价情况汇报,讨论审议专家组提交的评价结果,经评价委员会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并通过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列入《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目录》,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向产权拥有者颁发《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评价单位应及时向江苏省测绘地理学会申报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㈠对于有异议的认定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投诉或举报,学会将据情进行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㈡评价申请单位应对提交的各种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对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证书的,将从《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目录》中将其删除、注销其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申请。
㈢经查实参与评价的专家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产品的技术秘密、或在参与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并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价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