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工作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会工作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机构。学会工作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二条 学会工作机构变更或脱离原挂靠单位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省科协批准。
第三条 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意见。
第四条 学会应根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学会专职人员按照会员数的1‰~5‰(一般不少于3人)配备。学会应重视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做好职称晋升、交流使用和市场化分配等工作。
第五条 学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条 学会工作机构岗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围绕学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供学会决策机构参考。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起草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负责执行。
(五)督办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六)部署安排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会议,为会员做好服务。
(七)购置和管理学会固定资产。
(八)负责学会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负责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
(九)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第七条 工作自律及监督:
(一)工作机构应定期总结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秘书处(办公室)应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学会工作内容和财务有关信息,接受监事会监督,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