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会证书管理,保证证书安全、合法、规范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书,包括学会法人组织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学会制作的团体(个人)会员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学会获得的各类证书。
第二条 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因业务需要使用证书的,经办人须报秘书长同意。
颁发团体(个人)会员证书,应依照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的名单颁发。
颁发荣誉证书,应依照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名单颁发。
第三条 不得出借、出卖证书,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学会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会证书管理,保证证书安全、合法、规范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书,包括学会法人组织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学会制作的团体(个人)会员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学会获得的各类证书。
第二条 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因业务需要使用证书的,经办人须报秘书长同意。
颁发团体(个人)会员证书,应依照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的名单颁发。
颁发荣誉证书,应依照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名单颁发。
第三条 不得出借、出卖证书,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