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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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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会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学会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社团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聘用人员范围为学会日常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会计等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遵循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胜任岗位的原则,年龄上限男65周岁60周岁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聘用时间一般为年,聘用期间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或触犯法律法规不宜担任工作,聘用协议自行终止

第五条 聘用专职人员,学会应当支付工资薪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江苏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具体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应聘对象情况讨论决定。专职人员工资薪金按规定由本会收入中支付,兼职聘用人员一般不支付报酬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当熟悉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学会秘书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考评情况应当向理事长报告

 附件下载:14学会人员聘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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