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会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学会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社团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聘用人员范围为学会日常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会计等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遵循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胜任岗位的原则,年龄上限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聘用时间一般为五年,聘用期间不能坚持完成工作或触犯法律法规不宜担任工作,聘用协议自行终止。
第五条 聘用专职人员,学会应当支付工资薪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江苏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具体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应聘对象情况讨论决定。专职人员工资薪金按规定由本会收入中支付,兼职聘用人员一般不支付报酬。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当熟悉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学会秘书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考评情况应当向理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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