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会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保证学会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学会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条 学会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保管使用应指派专人管理。
第三条 正式公文使用公章,由理事长批准;会议通知便函使用公章,由秘书长批准;日常财务工作使用财务章,由财务人员依财务规定决定。
第四条 不得在空白表格、奖状、证书纸张上用章。不得出借印章。
第五条 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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