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会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学会档案是指在业务开展和学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
2、文书档案指各类文件、会计帐册、凭证,实物档案指各类奖状、奖牌证书等,声像档案指照片、录像(音)带等。
3、学会秘书处负责档案的整理、立卷、建目、保管工作。秘书人员在有关工作办结后,应将需要归档的文件、实物、声像予以整理,妥善保管。次年第一季度,档案保管负责人员应将归档档案统一编号、装订,交挂靠单位档案室保存。
4、形成的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也不得销毁,确需外借的,应经秘书长同意。对已失去保存价值,应经秘书处讨论,经理事长核准,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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