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2021年4月29日经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学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学会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和学会分支机构委员委员。
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职的,由监事会推荐符合条件人选,监事会主席审核,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所检查的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情况;
(三)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学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认为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涉及重大事项的要形成决议,监事会主席应组织全体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一般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本制度经学会第二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