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考核管理规定
为正确评价学会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促进学会工作全面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学会负责人和学会工作人员。
学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学会工作人员指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理事长考核按照省科协要求进行。
副理事长、秘书长考核一般结合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一般结合年度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
第三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
年度考核、届中考核时间根据工作安排,由理事长、秘书长决定。
届满考核一般应在届满前1~2个月进行。
第四条 考核等次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五条 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对照岗位责任制进行工作总结,并对履职情况作出自我综合评价。
考核时,与会人员在听取被考核人总结后,进行评议。
主考核人应当根据自我评价和评议情况,一般当场作出考核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学会奖励、换届改选和工作人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及期刊编委会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