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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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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资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是指学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物权,学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 学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需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办理。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需经理事长审定后办理。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需经秘书长审定后办理。

第六条 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对学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入账入库,同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入库台账。固定资产使用人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并签字确认。当发生人员变动或工作移交时,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归还手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会固定资产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会财务每年需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和清算,并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编号管理,并在相应的固定资产上标识该编号。

        第八条 学会资产情况应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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