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收取,加强会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学会按年度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不重复收取。会员于入会第二年开始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4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20元。
第五条 会费收缴后学会即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收据。
第六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学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其他特殊项目需要开支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或者授权理事长工作会议决定。
第七条 学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会费,独立账户,聘用专职或者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八条 学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九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和预决算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每年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审查,并向省科协及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