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业务活动。
(五)有挂靠单位和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依据学会章程,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省科协党组《关于加强江苏省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在政治引领、人才培养举荐、会员爱国奉献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一般不超过15名。特殊情况下副主任委员人数需超过5名的,经学会同意后可以少量增加;委员人数确需15人以上的,报学会同意后可以适量增加。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以在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中交叉任职,但任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
主任委员由学会提名并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委员,报学会审批后,学会一并颁发聘任证书。分支机构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定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订本委员会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有关事务;
(三)推荐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及相关奖项;
(四)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反映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七条 分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即为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各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1名,或根据人选的资历及在本单位任职情况,经学会批准,设秘书长1名。秘书或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年度计划、重要活动安排建议方案等,负责落实会议决定,负责向学会秘书处报告工作。畅通与学会秘书处联系渠道。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补助工作经费,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应拟定计划方案,落实经费来源,遵从有关开支管理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学会可对长期开展活动且活动效果较好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支机构应定期向秘书处报送工作报告,秘书处应定期汇总并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且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有人员调整,应事先向学会报告,经学会批复同意后再行公布。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具有本机构特色的活动。学会有权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处理。对涉嫌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不能纠正的,可按学会章程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挂靠单位等事项变更、撤销决定应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