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劳务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秘书处开展工作中涉及的劳务购买行为。
第二条 学会劳务费指因工作需要借调学会秘书处聘用员工以外的外单位人员开展相应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聘请劳务人员需要秘书处工作人员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需要聘请劳务人员的工作事项和理由,需要聘请劳务人员的对象、数量、和聘用时长,以及所需支付的劳务费预算总额。单项申请所需预算不超过1万元的,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后方可执行。单项申请所需预算超过1万元(含)的,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条 劳务费报销标准由学会秘书长会同秘书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须含1名财务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劳务人员所付出的劳动量确定。
第五条 劳务费报销时,应包含经领导签批同意的《申请劳务人员审批单》(见附件),劳务费用清单,需列明工作内容、劳务费金额、劳务人员身份证号码,劳务人员应在领取劳务费的同时确认签字。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劳务人员审批单》
申请劳务人员审批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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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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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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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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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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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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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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