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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JSG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及相关学术团体依法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和文化的普及,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与江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合,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在新阶段新征程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六个”高质量发展,开展我省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学术交流,认真组织本团体会员参加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问题的探讨和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考察交流活动;

(二)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传播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新经验、新设备,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兴趣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活动。加强与兄弟学会的联系和合作,积极组织国内外专家教授举办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知识讲座;

(三)编撰《现代测绘》、测绘地理信息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项目组织本团体会员开展课题研究和献计献策;

(五)在会员内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科普作品;在会员内推荐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本团体会员的权益;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各类活动;依法兴办符合章程宗旨的科技创新开发实体。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接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经有关部门推荐备案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或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为本行业提供硬件、软件、系统开发、解决方案等服务。

(四)具体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4)热心支持本团体活动的测绘装备生产厂商的代表;

5)有意承担本团体相关科普、学术等志愿者工作的在校学生代表。

2.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由本团体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五)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4)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与业务活动,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7)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习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申请加入本团体相关分支机构,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承接本团体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本团体协助举办相关培训班。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咨询等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执行本团体决议及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换届方案经省科协核准后进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上报会议筹备情况,经省科协核准后实施。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二分之一,差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科学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或较好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单位负责人,能够胜任学会理事的职责。

(四)带头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大力支持学会工作,积极团结带动身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者创新争先、成长提高。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三)表彰学会工作和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

(十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二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二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期限制。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团体兼任负责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具体工作包括:本团体人事、财务、文件管理,会员的联络、登记及管理,学会的党群建设,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编辑出版期刊等。

本团体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本团体应重视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建立职称晋升、交流使用和市场化分配等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织基础。

分支机构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会层面建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分支机构层面建立“党建工作小组”,接受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秘书处层面根据党支部设置人数等条件建立党支部或者联合党支部,接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和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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